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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
2022-07-06

基本案情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上海某公司许诺销售的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6月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主持调解。9月29日,双方当事人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

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就该调解协议书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并于当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理解与适用

一、推选经过和指导意义

该案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经审核遴选、专家评审、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该案例涉及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在指导类似案件的办理方面具有借鉴意义,可作为备选指导案例。2022年3月,该案例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作为第二批指导案例发布。

该指导案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备政府公信力和较高专业水平,由其作为第三方主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然而,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后续有一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拒不执行协议,协议将失去效力,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行政资源,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环境。经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助于解决调解协议执行难问题。另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行一审终审,提升了保护效率,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目前,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四川、陕西等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设立侵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多项文件中鼓励开展司法确认工作,例如201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

二、案件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案件要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一)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

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调解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它是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司法确认实行一审终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审查完毕。

行政机关在职能范围内专业性更强,在化解各专业领域纠纷方面可起到关键作用。通过行政程序化解纠纷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既能发挥行政程序的优势,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而且,由于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履行几率较大、反悔率较低,可提升纠纷化解质效,缓解案件执行压力。

(二)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的法律依据

2017年修正的《中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中共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见,依据上述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可适用司法确认制度。而对于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否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上述文件受理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三)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目前国内部分地方在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行政与司法的配合衔接,整合矛盾纠纷解决资源,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

该指导案例的发布,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当事人就侵权纠纷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笔录,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司法确认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于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不同形式,其核心区别在于调解主体不同。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由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设立知识产权人民调解组织要由相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纳入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纳入辖区内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由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来主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权威性更高、专业性更强。根据2021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到2025年,将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充分显现,影响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