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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响知识产权保护“合奏曲”(知识产权报)
2021-11-22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党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下称《纲要》),重申“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方向。

“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中之重。”多位学者表示。

《纲要》明确,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三个方面。

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不断深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了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龙头,以24家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以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审判格局。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林秀芹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如何立足我国国情,建立管辖更为科学、权界更为清晰的审判体系,还有待不断总结、完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詹映也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存在“举证难”“赔偿低”“执行难”等短板,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针对上述问题,《纲要》提出,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

“这些都是我国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和亮点。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将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詹映表示。

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持续健全行政保护政策,不断强化业务指导,加快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持续深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仅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共1.38万件。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行政保护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侵权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法定权利;还要积极维护和促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促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炼红认为。她同时指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例如,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配置还不是很科学,行政执法的专业化、职业化、智能化和国际化水平有待提高等。

对此,《纲要》既提出“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三个要求,也指明了具体的发展路径。“通过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探索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可进一步严格公正执法;通过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等,可进一步提升行政保护的效能;通过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提升执法监管现代化、智能化水平,可进一步促进执法信息公开透明。”何炼红表示。

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完善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多个环节。

“探索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形成维权保护合力,有助于为企业创新主体、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保护渠道,切实发挥好知识产权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大作用。”林秀芹认为,目前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已发挥良好示范效用,但整体而言,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还不够顺畅,司法、行政与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

为实现不同保护体系之间以及同一保护体系中不同保护措施之间的协同,《纲要》从健全衔接机制、完善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包括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

“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更多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多元共治,这既是应对我国不断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的现实需要,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需求。”詹映表示。“《纲要》将有助于清理以往知识产权保护环节存在的‘灰区’和‘死角’。”林秀芹认为,相比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同保护涉及多部门、多程序,实施难度大,但一旦理顺机制,衔接顺畅,会释放更大效能。

“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需要国际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体系完备,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其他替代性保护机制均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多元共治;保护高效,即能够对知识产权人提供及时有效、严格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衔接顺畅,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能够实现顺畅衔接,相互协同。”詹映表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各界还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协同多个环节,奏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合奏曲”,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不断注入新动能。(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仁)